▲國內企業OBU開戶10月底前上路。(圖/記者陳依旻攝)
記者陳依旻/台北報導
為了打造臺灣成為臺商的資金調度中心,金管會開放國內企業在OBU開戶,10月底前上路;被問起要不要考慮別只侷限在放款、授信,也做其他財富管理?金管會答,視推動情形再評估。
金管會表示,開放目的是希望藉由本項措施擴充臺商籌資管道,提升臺商資金運用及調度彈性,預告期間各界提供的意見,主要是針對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等相關法規之修正建議,相關意見將視本案後續推動情形,列入未來政策討論及評估之參考。
至於外界給了哪些建議?金管會表示,是希望在修法的過程中,主要是稅的方面,像是免納入印花稅、所得稅等,會再視情況研議。
金管會今(20)日宣佈已完成國內企業在OBU開立授信帳戶規定草案的預告作業。
規定重點如下:
一、國內企業得於OBU開立授信目的帳戶,以運用該帳戶進行與授信目的相關之資金收付,滿足其國際資金調度需求。
二、授信目的帳戶之運作原則,授信目的帳戶之資金往來對象,限開立於OBU、本國銀行境外分支機構、境外金融機構之帳戶,不得涉及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所稱指定銀行之帳戶;授信目的帳戶之資金往來限於外幣與外幣間之交易,不得兌換為新臺幣。
三、授信目的帳戶僅限運用於與授信相關之8項資金收付範圍,包括與授信目的直接相關及由該等授信所衍生之相關資金運用需求。
四、OBU辦理該法人外幣授信業務,除應落實現行授信業務相關之各項規範外,應依下列機制控管授信目的帳戶。其一,是該帳戶之開立、後續之運用範圍及結清銷戶等相關作業,應控管符合該法人之授信目的、相關資金用途及所衍生之國際資金調度需求態樣,且該帳戶應以授信資金撥入的方式開立,不得以匯入款方式開立帳戶。
其二,是衡酌該法人授信目的相關資金收付之運作模式與調度需求,控管資金可停泊於該帳戶之時間及金額上限。
五、OBU應依中央銀行規定報送本項業務相關資料,以配合中央銀行統計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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