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業Q4遭「客訴」案件,占金融三業最大宗。(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陳依旻/台北報導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公佈去(2020年)第4季申訴暨評議案件,與2019年相比,金融消費糾紛以證券期貨業增幅最大,申訴案件年增118件;保險業被客訴的次數則比去年同期減少130件。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2020年第4季合計收受金融三業2,397件申訴案件及786件申請評議案件;其中,保險業計有1,680件(70.0%)申訴案件及625件(79.5%)申請評議案件;銀行業計有539件(22.5%)申訴案件及114件(14.5%)申請評議案件;證券期貨業計有172件(7.2%)申訴案件及47件(6.0%)申請評議案件。
按申訴案件、申請評議案件數量來看,證券期貨業增幅最大,與去年同期相比,申訴案件年增118件,申請評議案件增加36件;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指出,主要為「期貨信託基金銷售糾紛」;其次為銀行業,今年申訴案件及申請評議案件,分別比去年同期分多97件、51件;主要以「違反金融產品條件或風險說明爭議」為主。
保險業申訴案件以及申請評議案件則是年減130件、110件;壽險業部分,理賠案件以「必要性醫療」為主,非理賠案件為「業務招攬爭議」;產險業部分,理賠案件以「理賠金額認定」為主,非理賠案件為「續保爭議」;保險輔助人非理賠案件以「業務招攬爭議」為主。
另外,電子票證業及電子支付業分別僅4件、2件申訴案件。
金融消費者評議中心提醒金融服務人員,在提供商品給消費者時應切記「不當行為不可有」,不僅要為金融消費者權益把關,更應竭盡專業服務客戶,並整理出「七大不當行為」,如下:
第一,私下留存客戶已簽妥之空白交易單據、存摺、印章或自製對帳單。
第二,與客戶有私下借貸等不當資金往來行為。
第三,與客戶約定分享利益或承擔損失,直接或間接要求、期約或收受不當之金錢、財富或其他利益。
第四,就影響客戶權益之事項為不實之說明。
第五,擅自或代理客戶進行交易。
第六,從事與客戶利益衝突之交易活動。
第七,利用他人帳戶移轉客戶資金或借出帳戶供他人使用。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也呼籲民眾,投資理財時,切勿貪圖一時方便,將自己的存摺與印鑑交給他人保管,也不可輕信保證獲利的投資,謹記以上這點,以及注意以上七點金融服務人員的不當行為,就可當個聰明的金融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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