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通貨業者強制落實KYC,金管會副主委許永欽表示,今年7月實施。(圖/記者陳依旻攝)
記者陳依旻/台北報導
金融科技發展下,地下金融應該如何被定義、管制?地下金融行為的刑事責任應該如何規範?金管會副主委許永欽今(19)日表示,地下匯兌、金融科技不是單純影響金融資訊還涉及國家資訊安全的保護、消費者保護資料共享,而違法吸金重點除了法律爭議、還有事實認定的問題,其中,虛擬通貨平台將被納入洗錢防制範圍,今年7月1日上路,業者須落實兩大義務。
虛擬貨幣是在虛擬空間中特定社群內可以購買商品和服務的貨幣;虛擬通貨平台7月被納入洗錢防治範圍,許永欽指出,加密貨幣和數位資產市場相關業者,包括顧問行銷公司、平台和交易所等,7月1日起須落實認識客戶(KYC)和洗錢防制(含實地查核、交易監控及通報)義務。
台灣科技法學會、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金融監理與公司治理研究中心主辦「地下金融與銀行法刊事責任」座談會,陽明交通大學特聘教授、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董事長林志潔說明,服務業作為特許行業,有保護消費者、提供更廣泛與便利的金融覆蓋率、實踐普惠金融的責任,伴隨著科技的發展,銀行法中金融的業務特許受到許多挑戰,一方面,為了維護金融與交易秩序、防範洗錢及資恐犯罪,必須對金融業施以高度管制;另一方面,由於金融科技的出現,讓金融活動效率提升、利用更為普及,但服務的提供者卻可能被認為從事銀行法的特許行業,而有違法的風險。
同時,由於現行法的立法要件,使得「國內外匯兌業務」、「收受存款」和「受託經理信託資金」三個不論在不法內涵、侵害法益的範圍舆大小、可非難性皆不同的行為,如果一律規範在同一條文中、刑度相同又欠缺量刑準則,外界擔憂處罰是否可能有失公允?就刑事法的觀點,違反不同要件所獲之犯罪所得,應如何計算沒收之金額,也在司法實務上引發許多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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