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鬆綁國銀兼營債券自行買賣,31家國銀、1家外銀受惠。(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陳依旻/台北報導
金管會今(20)日宣布,放寬「銀行申請兼營債券、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承銷及自行買賣業務應遵循」規定,將為31家國銀與8家外銀在台分行帶來利多。
為配合證券商管理規則及外銀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之修正,並因應本國銀行透過兼營債券自行買賣業務將其海外子行發行之公司債提供予客戶等需求,金管會修正「銀行申請兼營債券、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承銷及自行買賣業務應遵循」規定,金管會銀行局主秘童政璋指出,將會提升外銀在台分行、子行通路經營效益;另外目前有12家國銀在海外設立20家子行,可幫他們擴大與海外總行交易額度與範圍,滿足他們海外子行籌措資金需求。
放寬重點如下:
第一、金管會去年9月26日修正發布之外銀管理辦法第19條之4,過去國銀管理資本有多少,就可以承受多少風險,但外銀沒有,為了有一致性標準,外國銀行分行可將依法令規定所提列之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金額之50%計入外國銀行分行淨值,做為風險控管的基礎,使外國銀行分行以淨值為基礎相關規範有一致性之標準。
第二,109年2月3日修正發布之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1條之3,開放證券商得與海外關係企業買賣外國債券及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並規定其限額以證券商淨值計算,考量現行銀行兼營債券自行買賣之部位限額是以銀行核算基數為計算基礎,基於控管一致性,增訂銀行與海外關係企業進行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交易限額也以銀行核算基數計算,擴大核算基礎,不再適用券商管理規則以「淨值」來計算。
第三、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第5點,規定商業銀行不得投資於其負責人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等有價證券,考量我國銀行海外子行因籌措資金需要可能發行公司債,及本會「新財管方案」已開放銀行得透過自營買賣方式提供海外子行發行之結構債予高資產客戶,參照本規定108年放寬承銷關係企業所發行債券之意旨,於本次增定銀行取得海外子行發行之不具股權性質公司債,且於當天出售者,可排除上開限制之規定。
金管會表示,本次修正除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納入得與海外關係企業交易之規定,及以銀行核算基數控管限額外,並放寬取得海外子行發行之公司債之限制,可有助銀行於一致性之風險控管基礎下,充分發揮其資產規模優勢,建立更具規模之債券買賣部位,及結合集團資源滿足客戶需求,提升我國銀行業者競爭力,並進一步促進我國金融市場之國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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