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法律並未規定雇主必須發年終。(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施怡妏/綜合報導
年終的多寡會影響工作的衝勁。一名網友表示,年終只有拿到3600元,「該離職了嗎?」文章一出,大票苦主紛紛安慰,「我有拿過715元的,因為扣跨行轉帳15元」、「很多人連3600元都沒有,尤其是今年」。對此,林正椈律師坦言,年終獎金是恩惠、勉勵性質,不屬於雇主有義務給付之工資。
年終多屬非工資項 雇主可決定發放
林正椈律師在臉書發文,根據我國勞動法規與實務判決見解,年終獎金屬於「非經常性給與」,具有勉勵與恩惠性質,因此並不被歸類為「工資」,也就是說,雇主在法律上並無強制發給年終的義務。換句話說,就算勞工覺得自己表現優秀、有苦勞也有功勞,若雇主決定不發,依法也很難透過訴訟成功爭取。
林正椈律師進一步指出,過往判例中,法院對於多數想「依法爭年終」的主張,幾乎都不採納。像是勞工提出「公司每年都固定發年終」、「規章寫有依營運酌發」等理由,法院認為這些都只是雇主的自我裁量,沒有構成義務;甚至有人主張「其他同事都有領」,也遭否決,法院表示,雇主有權依照個別員工情況決定是否發給年終獎金,不能用他人情況推論。
契約寫明保障年薪 可要求雇主補足
不過,若勞工想要勝訴,法律上仍有一個穩定支持的關鍵點。林正椈律師指出,若雙方在勞動契約中明確標註「保障年薪N個月」或是「保證年終N個月」,基於契約自由原則,雇主就應該受此契約拘束,不得無故取消或扣發,「但記得一定要留有書面證據,僅有口頭日後可能會因舉證不力而有所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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