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金、新光人壽今日遭罰460萬元。(資料照/新光金提供)
記者陳依旻/台北報導
去年各家金控為了疫情嚴陣以待,陸續實施異地辦公或居家辦公機制,但新光金控及子公司卻爆出異地備援、居家辦公演練挑自家集團商旅引發爭議,裁罰案今(22)日出爐,新光金以及子公司新光人壽分別遭金管會開罰200萬元、260萬元,合計460萬。
金管會指出,新光金109年3月1日至109年4月17日至利害關係人甲公司及實質利害關係人乙公司處所辦理異地上班及居家辦公演練,相關交易金額未超過500萬元,但被授權的經理部門未依內部作業規範,檢具交易相關文件、契據或交易條件未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之證明文件等資料,並依分層負責程序簽報後辦理。
另該公司就集團整體防疫政策所涉利害關係人及實質利害關係人交易,也有未確實督導各子公司依上開內部作業規範辦理缺失,核有違反金控法第45條第1項及第51條規定。
本案新光金控同時違反金控法第45條第1項及第51條,依行政罰法第24條及金控法第60條第16款規定,核處新光金控200萬元罰鍰。
金管會於辦理新光人壽業務檢查時,發現該公司辦理利害關係人及實質利害關係人相關交易、費用核銷作業等事項,有違反金控法及保險法相關規定之情事。
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0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260萬元,並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2項糾正。
該公司於109年3月9日至3月13日間於新板傑仕堡辦理2梯次之4天3夜居家辦公演練測試,自3月19日起正式辦理2天1夜居家辦公演練,由參加人員個別刷卡給付相關費用予利害關係人及實質利害關係人,再向該公司請款核銷,截至109年9月交易金額合計達2,510千元,查該公司辦理本案居家辦公演練,僅依集團人資主管會議決議逕予辦理演練活動,後續經理部門未循內部分層負責於事前簽報完成相關活動規劃事宜,且未於事前審慎評估辦理辦公演練之相關費用。
而辦理過程中評估全年度費用總額可能逾概括授權金額,方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相關交易事宜,未落實執行利害關係人及實質利害關係人交易相關內部規範,核與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第1項、保險法第146條之7第3項及第148條之3第1項分別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及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第8款規定不符,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0條規定,核處罰鍰200萬元整,併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上開缺失併請該公司檢討人員責任,以資警惕。
該公司未依108年10月29日董事會通過之交易條件辦理不動產出租案,逕將該不動產之其他樓層供實質利害關係人營業使用,事後方收取費用,未落實執行不動產出租交易之內部控制,以及辦理研修課程,有於調高餐費上限核准前,即先以調高後金額與實質利害關係人交易,未落實執行費用核銷相關內部規範,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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