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局指出,只要就保年資滿1年級,若遭到資遣即可請領失業給付。(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AKUTASO)
記者余弦妙/台北報導
不少勞工因受到疫情影響遭到資遣,不過,勞保局也提醒,若勞工是勞就保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歇業、解散或虧損、業務緊縮等原因而遭資遣,就屬於《就業保險法》所稱之非自願離職,只要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就可以申請失業給付。
勞保局說明,被保險人如在非自願離職退保前3年內,參加「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可持投保單位開具之離職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等資料,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申請失業給付,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如無法在14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即於翌日完成失業認定,並將被保險人申請失業給付資料傳送勞保局核發失業給付。
失業給付係按被保險人離職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最長可發給6個月;被保險人離職退保當時如已年滿45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可發給9個月。
另外,被保險人如於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有扶養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失業給付還可以加給,每申請扶養1人可再加給10%,最多加給20%,也就是最多可以領到平均月投保薪資八成的失業給付,被保險人只要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給付時,同時在失業給付書內填寫受扶養眷屬資料,並附上眷屬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即可。
此外,若是定期契約勞工,因為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也可視作非自願離職,其在前3年有參加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就可以申請失業給付。
勞保局特別提醒,如果要繼續領取失業給付,別忘了每個月仍要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再認定,始得繼續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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