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蔡怡杼/台北報導
立法院財委會20日初審通過由孫大千立委等23人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現行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財政部強調,證所稅修正目的不在減輕大戶稅負,而是經綜合考量後,較現制更能達成提升經濟效率、徵納更簡便及稅收可徵起等目的。
財政部強調,此次證所稅修正,財政部所提出的修正建議,為基於維護租稅公平、提升經濟效率、徵納更簡便及稅收可徵起4項改進原則。
根據證所稅修正,首先取消8500點門檻,且104年起出售股票10億元以上的大戶課稅方式改採「設算為主、核實為輔」,由國稅局歸戶後,就出售股票合計超過10億元的金額部分,另行發單補徵1‰所得稅。
對於第二階段(104年起)證所稅制度的修正,也就是10億元以上的課稅修正,財政部特別提出說明,現行制度之下,出售股票10億元以上大戶,應就證券交易所得全額核實課稅,並無設算課稅機制,投資人需自行記帳,依從成本較高,另外,針對未依法申報交易所得,或未記帳、未提供所得證明文件致無從勾稽所得額者,稽徵機關將按純益率15%逕行核定其所得額,具有懲罰性質,再按稅率15%計算其應納稅額,致其稅負高達出售股票金額的2.25%。
若以出售股票10億元計算,稅額高達2,250萬元,財政部表示,基於外界反映稅負過重,投資人將不願進場交易,除影響股市動能外,並造成現行所設計的懲罰性核定課稅規定,無法發揮租稅公平及徵起稅收功能。
財政部表示,鑑於資本市場發展及提升經濟效率的考量,此次證所稅修正為「採設算為主,核實為輔」,即由國稅局發單補徵,投資人免記帳,國稅局無須查核,稽徵成本及依從成本均大幅降低。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另外採差額課徵,僅就出售股票金額超過10億元的差額部分,課徵1‰所得稅,以免產生全額累進稅負遽增效果,降低利用人頭戶避稅誘因,所得稅稅收得以順利徵起。又納稅義務人亦得於結算申報時選擇就出售股票金額全數核實課稅,保留所得稅量能課稅精神。
財政部強調,證所稅修正目的不在減輕大戶稅負,而是經綜合考量後,較現行制度更能達成提升經濟效率、徵納更簡便及稅收可徵起等政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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