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遭疑放水蝦皮。(示意圖/蝦皮購物提供)
記者陳依旻/台北報導
經濟民主連合今(15)日與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召開記者會,痛批金管會將第三方支付業者免申請電子支付機構執照的「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一年日平均餘額」上限,由10億元調高至20億元「如同對蝦皮放水」。金管會晚間4點聲明強調是依據監理的比例性原則。
金管會完整說明如下:
第一、基於監理重要性及顯著性原則考量,並避免對單純提供代理收付款項之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造成過大影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電支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僅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且所保管代理收付款項總餘額未逾「一定金額」之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非屬電子支付機構,仍由經濟部主管,無需向金管會申請業務許可,「該規定是自104年制定電支條例時即已確立並維持之監理原則」。
第二、金管會今年6月30日修正發布「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將代理收付款項總餘額之「一定金額」從新台幣10億元調高到20億元,是依據上述監理比例性原則,且衡酌近年來我國零售業網路銷售及電子購物、郵購業之成長數據,並曾於今年4月6日邀集經濟部、多家第三方支付服務業及銀行公會等單位召開研商會議討論後決定。
第三、蝦皮支付公司去年11月13日經金管會同意經營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但因未於法定期間內申請核發營業執照,金管會業依電支條例規定在8月14日廢止蝦皮支付公司業務許可,蝦皮購物平台已於8月11日公告該平台之金流服務自110年8月12日起改由樂購蝦皮公司提供。
金管會補充,樂購蝦皮公司是在104年間向經濟部登記及經營業務之「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規定,明(111)年調查樂購蝦皮公司今(110)年度所保管代理收付款項之「一年日平均餘額」,是以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每日餘額之和除以今(110)年天數(即365天)計算的,這計算方式是自104年訂定該辦法時即已確立並維持的規定,相同情形的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都一體適用。
金管會強調,將於明(111)年第1季調查樂購蝦皮公司今(110)年度所保管代理收付款項之一年日平均餘額,如超過20億元,樂購蝦皮公司應依電支條例規定,於111年6月30日前向金管會申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許可。
第四、金管會在今年6月30日修正發布「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等12項授權法規命令,也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有關「送置義務」之規定,並於同日將發布令、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等函送立法院。
經濟民主連合今日與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召開記者會,痛批金管會如同對蝦皮放水,變相讓本應尋求合法電子支付業者接手金流服務的蝦皮公司規避法規,「左手換右手」繼續違法經營,呼籲立法院確實把關,遏止金管會放水行為。
經濟民主連合今與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共同舉行記者會,要求金管會不能放水蝦皮,並呼籲立院財政委員會確實把關,遏止金管會放水行為。
台灣公民陣線組織部主任許冠澤表示,今年8月,民進黨立委郭國文也曾批評金管會,此次10億元調升至20億元的修正與「金流納管」的母法精神背道而馳,待行政命令進入審查程序時,應重新檢視、修正;但相關修正案早於6月30日就已函送立院卻躺了4個月,在本月16日才會排入程序委員會議程;他認為,6月的公文11月才要處理,等到真正討論時可能已12月,讓爭議極大的法規命令虛晃半年,甚至拖過此一會期,國會監督形同虛設。
經濟民主連合研究員江旻諺說,國會審查若拖過今年,將使蝦皮僥倖逃過法規,也變相讓中國騰訊在台影響力透過違法蝦皮再擴大,蝦皮支付因未於法定期限內申請電支執照,8月14日起遭金管會廢止許可,但金管會卻放任蝦皮支付自8月12日起轉手金流業務給同樣無照的「樂購蝦皮」。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