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呼籲事業單位若發薪日遇到農曆春節應提前發給。(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余弦妙/台北報導
農曆春節即將到來,而今年的年假長達9天,勞動部今(14)日指出今年的春節連假,可能會遇到部份事業單位的發薪日(例如:2月5日),因此也特別呼籲雇主在可能的範圍內可以提前發放薪資。
勞動部表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農曆除夕(即1月31日)及春節(大年初一至初三,即2月1日至3日)為應放假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前開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
舉例來說,月薪3萬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其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1月31日至2月3日(星期一至星期四):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
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
二、2月4日(星期五)及2月5日(星期六):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
試算:150元×1⅓×2小時+150元×1⅔×6小時=1,900元
三、2月6日(星期日):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另外,勞動部提醒,若是春節連假適逢部分事業單位的發薪日(例如:2月5日),呼籲雇主在可能的範圍內,儘量在假期前提前發放薪資,讓勞工可以好好過年;至少,也要按照原定的日期,準時轉帳入戶,才符合法令規定。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