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冲評論上周一則內線交易案,說相當罕見。(圖/新世代金融基金會提供)
記者吳佳穎/台北報導
上週一件內線交易起訴「董座女友偷聽電話、買股賺6000萬」,新世代金融基金會陳冲說,由證券交易法觀點,很有教育意義,是警世教材,也是偷聽/竊聽(Eavesdropping)罕見並且典型的案例。這種無意中聽到、見獵心喜,以致誤觸法網,雖較少見,但也提醒上市櫃公司的Insider 要慎重其事,不應在不適當地點談論這重大消息,不然誤傷他人,更可能傷害資本市場。
陳冲表示,依起訴書所載,事情是T公司的S董擬將公司讓售與D公司,某日S董在女友家休息時,與併購團隊電話討論案情,女友聽到「T公司要出售」,就利用S董平時所給的7.8億元,於消息未公開前,買入T公司股票,獲利約6000萬元。
購股資金雖來自S董,但S董對女友上述作為並不知情,檢察官基於認定之事實,將女友提起公訴,女友是證交法的內部人(Insider),但又非傳統觀念的內部人,而是民國77年(1988)修法後,參照美國法增列的自內部人獲悉消息之人(Tippee)。
陳冲說自己少年時期,嗜看武俠小說,每次看到武林高手,想窺知屋內情況,自屋簷下滑,「勁灌足尖,玉龍倒懸」,小說裡的倒掛竊聽功夫,讓他嘖嘖稱奇。後來長大,接觸資本市場法規,發現洋人說的Eavesdropping,英漢字典譯為竊聽/偷聽,是內線交易的一種,意境就很像。
Eavesdropping從表面意思言,Eaves就是屋簷,dropping是滴水也是倒掛,英文字典原意hang from the eaves of a building so as to hear what is said within,還真有玉龍倒懸的味道。
他說,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禁止內線交易,該條規定各種態樣,其中第五款則是「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消息如係內部人(例如:董事)告知,或許有之,但如係偷聽而得,則較罕見,因為參與併購事務的人,多有職業上的警覺,一般均謹言慎行,消息不易外洩,非內部人會不小心聽到的機會不大,所以Eavesdropping的內線交易不多,可作為教材的案例自然少見,加上本案金額不小,可以想見國內許多學者都在研究。
投資大眾對內線交易的認識,一般常見的是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大股東(但須持股10%以上)利用重大消息牟利,這是第157條之1前兩款的範圍,再來就是第三款基於職業關係知悉利多或利空消息之人,常以會計師、律師、精算師為例。
內部人較易忽略的是第四款,「喪失身分未滿六個月者」,數年前即有一位金融機構董事長因離職後三個月賣股而被訴。至於第五款,正如前述,出現頻率最少,尤其是無意中聽到,見獵心喜,以致誤觸法網。
陳冲指出,數位時代,偷聽已不需要倒掛於屋簷,但另一方面言,上市櫃公司的Insider,處理「可能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的消息」,更宜慎重其事,不應隨意甚至為炫耀,而在不適當地點談論這些material information,可能誤傷他人,更可能會傷害資本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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