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重罰丹尼爾投顧300萬、解除董座職務。(圖/翻攝自官網)
記者陳依旻/台北報導
投顧裁罰案有史以來最重!金融機構的錢不能私用,但丹尼爾證券投顧董座屢犯影響公司經營甚鉅,今(29)日遭金管會解除董事長職務,公司被處以300萬罰金。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蔡麗玲直言,此案是投顧裁罰以來金額最大,並指出丹尼爾證券投顧以及董事長犯下的5大缺失,如下,
第一,丹尼爾投顧2018年間將公司資金貸予董事長,經金管會予以糾正處分,2019年仍持續將公司資金貸予董事長,由其私用,影響公司經營甚鉅,屬累犯違規情節重大,這點被核處120萬。
蔡麗玲表示,金融機構的資金要用營業所用,公司的錢除了業務用途,是不允許貸給其他人,先前金管會發現丹尼爾投顧向公司借款,已處以糾正,後來公司也還款,但2019年,公司持續將資金貸予董事長,私用影響公司經營甚鉅,且屬累犯。
第二,丹尼爾投顧未經金管會核准接受外國公司委任提供行政協助服務;一些投資人,像是有些高淨值客戶如果私下要買、賣沒有經過核准的基金商品,對象不能是一般投資人,如果是外國商品就需要專業機構的台灣人提供翻譯、資訊、陪同辦訪客戶,都叫做行政協助,但丹尼爾並未接受金管會核准就自行提供相關服務,對此,金管會處以60萬。
第三,丹尼爾投顧未經金管會核准逕行變更營業處所,罰60萬。
第四,丹尼爾投顧明知並允許業務人員兼任其他公司職務,且董事長陳ΟΟ擔任丹尼爾投顧投資研究部門主管期間,亦同時擔任自己持股之其他公司職務,金管會也處60萬罰金。
第五,丹尼爾投顧營業處所還供董事長持股的其他公司設籍並懸掛招牌,未獨立使用。
以上違法行為,證期局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1條規定第1款、第7款、第8款及第9款之規定,合計處丹尼爾投顧罰鍰300萬元,創下證期局裁罰投顧業者以來的最大金額,並依同法第103條第2款規定命令丹尼爾投顧解除董事長陳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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