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拍板,受隔離者報稅展延到6月底止。(資料照/記者陳韋帆攝)
記者陳依旻/台北報導
財政部26日也宣布,針對因疫情受治療、隔離、檢疫者,其綜所稅、營所稅申報期限可展延至6月30日,若期限屆滿仍在隔離則另展延20天。至於未受疫情影響者,報稅期限仍維持5月31日。
因應26日本土疫情突破6千例,隔離人數與日俱增。財政部指出,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可依實際情形公告延長其繳納期間。
對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之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代理人等,因新冠肺炎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等事由,無法於法定期間內完成申報繳納稅捐,財政部主動延長申報繳納期限。
今年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111年期房屋稅繳納期間為今年5月31日,受隔離者申報繳納期限可展延至今年6月30日。
而今年第一季適用查定營業稅的小規模營業人、按月課徵營業稅的特種飲食業者繳稅期限為今年5月10日,受隔離者可展延至5月31日;至於按月、每兩個月課徵營業稅繳納期間在今年5月16日者,受隔離者也能展延至今年5月24日。
另貨物稅與菸酒稅與特種貨物稅等申報繳稅期間原為今年5月16日,可分別展延至今年5月24日。
至於給付境內居住者的扣繳義務人如發放獎金給本國員工的企業,本來要在每月10日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其繳納期間原為今年5月10日,受隔離者繳稅期限可展延至今年5月31日。
而給付給境外居住者的扣繳義務人申報期限原為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若在今年5月1日~5月31日期間受隔離者可展延20天。
此外,各類適用對象於申報期限屆滿時,仍接受治療、隔離、檢疫者,其申報繳納期限自治療、隔離、檢疫結束次日起展延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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