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上市櫃公司董總遭通緝要重訊說明。(圖/資料照)
記者陳依旻/台北報導
提升上櫃市公司資訊透明度,證交所及櫃買中心今(12)日同步指出,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遭通緝者,應發布重訊,並自即日起實施,另自113年第1季起公司召開每季財務報告或年度自結財務資訊董事會日期必需以重大訊息公告。
證交所、櫃買中心發布新聞稿指出,為維護股東權益,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遭通緝者,應發布重大訊息說明相關事宜讓股東了解,自即日起實施。
為提升資訊透明度、與國際市場接軌提升競爭力暨維持公平及有秩序的證券市場,修訂「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相關規定,規範上市公司辦理財務報告或年度自結財務資訊提董事會之召集通知時,應同時發布重大訊息公告董事會召開日期。
但證交所及櫃買中心也都表示,惟考量給予上市櫃公司足夠之因應作業時間,將自113年第1季財務報告起始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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