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立假發票幫助企業逃漏稅,恐會涉及刑責。(示意圖/記者吳珍儀攝)
記者吳珍儀/台北報導
開假發票幫助企業逃漏稅恐涉刑責!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明知無銷貨事實,卻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交付其他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根據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將會被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南區國稅局近期查獲,轄內A公司與B公司無交易事實,A公司竟以銷售額7%的代價,開立銷售額2,000萬元的不實統一發票,交付與B公司充當進項憑證並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除將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的A公司負責人依稅捐稽徵法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外;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扣抵銷項稅額的B公司,也被補徵5%的營業稅,也就是100萬元並加處罰鍰。
南區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43條於去年110年12月17日修法加重刑罰,從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加重為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而查公司是否逃漏稅有很多管道,通常是分局所通報,或是檢調單位檢舉,或是國稅局查帳發現等。
南區國稅局呼籲營業人,切勿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以免觸法;而取得不實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的營業人,只要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就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就能避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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