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宣布,557家公司年報需揭露前5大高薪主管,違者最重處480萬,圖為金管會主委黃天牧。(資料照/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陳依旻/台北報導
金管會今(4)日宣布,652家公開發行公司必須在年報中揭露董監、經理人個人酬金,其中,有557家因虧損或公司治理居後段班或變更交易方式,更要進一步揭露前5大高薪主管名單,例如總經理、副總經理、執行長或財務主管等經理人,違者將依證交法178條,最重處480萬元罰金。
金管會指出,近期公開發行公司已陸續完成年度財務報告申報,且公司治理評鑑結果甫於近日發布,為有利公司及早規劃股東常會召開時程、編製年報及順利於股東會討論重要議案,提醒公開發行公司,符合以下六大條件情況的公司應揭露個別董監及經理人酬金資訊。
第一,最近3年度財務報告曾虧損,但最近年度已有稅後淨利,且足以彌補累積虧損者,不在此限
第二,公司治理評鑑結果屬最後一級距,或最近年度曾遭變更交易方法、停止買賣或終止上市櫃
第三,最近年度董事監察人持股成數連續三個月不足
第四,最近年度任三個月董事監察人平均設質比率大於50%
第五,全體董事監察人酬金占稅後淨利超過2%,且個別董事監察人酬金超過1500萬元
第六,非主管之全時員工薪資平均未達50萬元等6項條件之一者,需強制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資訊
另外,金管會強調,符合第一項或第二項情況的公司,也就是,有虧損且公司治理居後段班者,需個別揭露前5位酬金最高主管,例如總經理、副總經理、執行長或財務主管等經理人等的酬金資訊。
證期局主秘黃厚銘指出,根據統計,110年度年報符合1到6項條件的公開發行公司,共計有652家司需強制揭露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資訊,而符合第一、二項的公司為557家,占比為85%,若沒有揭露,按證交法178條,將處24萬到480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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