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港務分公司說明擴港一切依商港法辦理。(圖/港務公司提供)
記者張佩芬/台北報導
台中區漁會及相關漁民協會等團體,今(14)日分別至交通部航港局中部航務中心與台中港務分公司辦公大樓外,陳情「台中港建港及擴港影響台中市漁民權益損失補償救濟案」,提出台中港於92年擴大港區範圍未符合正當行政程序。
此類陳情20多年來已有過多回,且都有民意代表參與,但並無具體事證,台中港務分公司表示一切依商港法辦理,並無抗議漁民所稱「未符合正當法律及行政程序」之情事。
台中港務分公司說明,台中港於62年建港,71年間依商港法報奉行政院核定港區範圍後公告(7472公頃),其後為因應港埠營運發展及環境變遷等需要,將港區範圍重新檢討作適當擴大;並先於91年7月10日邀請內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原台中縣政府及鄰近鄉鎮公所(梧棲、清水及龍井)等有關機關,辦理台中港港區範圍修訂現場會勘會議,取得與會機關一致共識後,再依行政程序陳報核定後公告。
案經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於92年1月22日邀請內政部、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原台中縣政府等有關機關會商後同意;行政院於92年2月21日核定台中港港區範圍(11285公頃),符合商港法規定程序。
商港之規劃、建設、經營及管理等均依商港法規定程序辦理,台中港務分公司強調,並無抗議漁民所稱「未符合正當法律及行政程序」之情事。台中港修訂港區範圍之行政程序,均有邀請漁會之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原台中縣政府)參與並表示同意,全案報奉行政院核定後公告。
針對漁民陳情台中港建港及擴港影響漁民權益損失一案,台中港務公司再次建議漁民可依照先前拜會協商的建議方式辦理,提出具體事證,共同找出可行方案。
台中港務分公司對於本次漁民陳情活動過程中,協助維護秩序的台中港務警察總隊、保安警察第四總隊、台中市警察局清水分局,以及海巡署等支援單位深致謝意;對於漁民朋友理性表達訴求,亦表示感謝。台中港務分公司將持續透過漁會與漁民溝通協調,期能共商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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