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PO提早一個月提離職。(示意圖/取自Pexels,下同)
記者曾筠淇/綜合報導
提前告知公司要離職,卻被說太晚提!一名女網友發文表示,她日前口頭告訴主管,自己只會做到2月底,然而對方卻說現在講了也沒用,因為最近太忙了,年後才會找人,她可以透過《勞基法》據理力爭嗎?貼文曝光後,掀起網友討論。
女網友在Dcard上,以「提早一個月提離職被說太晚提」為標題發文,提到她現在的工作做了3個多月,日前口頭提離職,告知主管自己只會做到2月底,然而對方卻說她太晚提了。
主管接著又說,公司最近很忙,年後才有空找人,所以即便現在提離職也沒用。後來原PO追問,是不是公司找到人才會讓她走?而對方只說不會,之後會找到人。對此,原PO也求問,她可以用《勞基法》為自己的權益爭取嗎?
貼文曝光後,底下網友紛紛回應,「別理他,一個月夠早了」、「講好日期,提早一個禮拜告知他當初有講過就好了,直接離開也可」、「離職只是告知,你就明確說個符合預告期的離職日」。
還有不少網友建議留紀錄,「記得留文字資料,證明你有告知」、「你才3個月,提早一個月告知已經綽綽有餘了,記得後面補個信,有紀錄比較好」、「一個月足夠了,記得用文字提離職,明確表示做到哪一天」。
根據《勞基法》第15、16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超過3年者,勞工滿3年即可終止契約,但應在30天前預告雇主。如果是不定期契約,勞工若欲終止契約,工作3個月以上但未滿1年者,要在10天前預告;工作1年以上但未滿3年者,要在20天前預告;工作3年以上者,要在30天前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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