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時間 102/09/1015:51:26
發言人 潘志建 發言人職稱 董事長特別助理 發言人電話 (02)8773-6688
主旨 : 補充公告本公司委任律師就林鴻明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事。
符合條款第2款
事實發生日102/08/22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告訴人:愛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金尚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1:林鴻明
被告2:陳祈蒼
被告3.董翠華
法院名稱、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2.事實發生日:102/08/22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就林鴻明等涉嫌使本公司為非常規交易受有損害,
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乙案,本公司委任律師已於102/8/22
具狀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14億7,153萬3,702 元。
4.處理過程:委請律師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該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公司委任律師具狀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訟訴後,對本公司不會有增加損失甚或有損失之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依台灣證券交易所來函辦理。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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