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圖/記者廖婕妤攝)
記者廖婕妤/台北報導
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勞動部去年2月核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96條第2款,若「無正當理由」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員工,自去年5月起就可開罰。據統計,去年台北市及桃園市政府裁罰31家單位,裁罰金額62萬元;統計去年11月私立未足額單位年減201家、義務單位不足額比率降至8.94%,創近5年來新低。
身權法規定,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者,應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至少1人,且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無正當理由違反此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針對「無正當理由」的態樣,勞動部也發布解釋令,第一,違反禁止身心障礙歧視規定,經裁罰致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法定應進用人數。第二,有不實進用身心障礙者情形,致未達應進用人數者。
第三,於未足額進用期間,有新增僱用其他非身心障礙者情形。第四,未自行規劃開立身心障礙者職缺或未有推動改善身心障礙者進用計畫,且拒絕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協助。
勞動部表示,去年受裁罰的31家單位,行業別主要為批發及零售業、製造業、資訊及通訊傳播業、金融及保險業、運輸及倉儲業等;受裁罰的單位,截至今年1月已有5家已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4家未足額人數已有減少,另22家持續由地方政府提供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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