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台北國稅局。(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陳瑩欣/台北報導
民眾對房地合一稅課徵觀念一知半解,接到補稅通知單不服申復卻又敗訴的案例時有所聞。台北國稅局指出,去年就有民眾賣屋,雖然拿出居住6年的證明,但實際居住人為納稅義務人已成年子女,因此申報112年度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想要動用400萬免稅額遭到國稅局剔除,事後補稅逾77萬元。
國稅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112年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列報出售臺北市北投區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課稅所得700萬餘元,減除自住房地免稅額400萬元,自行繳納稅額34萬餘元。
不過,國稅局查得交易的房地只有甲君的成年子女辦理戶籍登記,不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須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設籍該屋,核定甲君應補稅額為77萬餘元,但免繳罰鍰。
甲君不服,雖以復查主張其成年子女有設籍且自住,應有免稅所得額400萬元規定的適用空間,但國稅局判定設計條件未達標準,駁回復查申請。
台北國稅局呼籲,個人出售房屋、土地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須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又為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免稅所得額400萬元之優惠,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須於該出售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如於該出售房地未有居住事實,或有出租情事,皆不適用該條款之租稅優惠,納稅義務人應留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財政部指出,個人出售房地適用房地合一自用住宅免稅額,須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如僅有「已成年子女」或「直系尊親屬」設籍及居住於該房屋,尚不符合規定,仍無法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明定,個人交易房屋土地須同時符合以下3個要件者,可享有課稅所得在400萬元以內免納所得稅,又課稅所得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稅率10%計算應納稅額之優惠,其要件為: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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