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銀外觀照。(圖/資料照)
記者巫彩蓮/台北報導
桃園地檢署2024年10月偵辦游姓律師與台灣銀行夫妻檔行員共組詐騙集團,將贓款以虛擬貨幣洗錢,詐騙所得高達1.1億元,金管會今(11)日重罰台銀2200萬元,為金管會主委彭金隆上任以來最大罰單。
金管會通過對台銀違反法令之裁罰處分案,台銀辦理行員外出開戶、存匯交易、客戶身分持續審查、帳戶監控作業及員工異常行為管理等機制,有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其授權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第8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2200萬元罰鍰。
金管會指出,該行松山分行前行員郭員、仁愛分行前行員黃員自110年4月至113年7月間,與客戶有不當資金往來,且有代客戶辦理交易情事,又案關客戶與行員帳戶有被列為衍生管制帳戶、經聯防機制通報、及該行內部洗錢防制系統產出多次警示等異常情事,案關缺失顯示該行有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核有欠妥。
此外,台銀未完善建立異常交易態樣監控機制,銀行公會111年12月16日新增「款項匯入後,迅速轉入至虛擬貨幣交易平台之境外帳戶」之異常交易態樣,該行僅就客戶外匯匯款申報類別為「購買國外虛擬資產」者進行監控,惟該申報項目係由客戶自行選定,致有心人士可藉由未誠實申報以迴避異常交易警示監控。
台銀未完善建立交易持續監控機制,該行針對內部系統產出之可疑交易監控警示,係由案關帳戶所屬分行人員及主管進行查證,案關分行查證人員及主管卻因該可疑交易帳戶所有人為同分行行員而未確實查證交易合理性、及資金來源和匯款金額是否與收入相當,即逕認無洗錢疑慮,並無總行控管及覆核機制。
台銀未完善建立員工異常行為調查與管理機制:涉案行員自105年至113年間多次以該行帳戶匯款至境外虛擬貨幣平台業者,其中數筆係透過臨櫃辦理,又渠帳戶曾於107年因他行通報警示帳戶而列為衍生管制帳戶、111至112年間帳戶亦經該行內部系統數次警示監控異常,且透過該行與他行帳戶與案關法人戶有不當資金往來。該行未就員工帳戶有大量資金往來與其收入是否相當、帳戶被列為衍生管制帳戶、出現警示監控異常等建立相關管理、調查機制。
上述缺失顯示該行有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核與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其授權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8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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