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蔡怡杼/台北報導
畢業舞會向來為畢業生最重要的歡慶活動之一,但經濟不景氣,這種小錢也成為國稅局查稅標的!對此,財政部解釋,學校核准設立的學生團體,經學校同意以校內員生為對象舉辦的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並經學校證明其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使用者,得比照娛樂稅法規定免徵娛樂稅。
立委賴士葆日前接獲陳情,政大第73屆畢委會去年舉辦畢業舞會,出售8張門票,收入新台幣2600元,但今年10月北巿稅捐稽徵處卻約詢校方及畢委會長,要求說明有無匿報「娛樂稅」。
財政部說明,該部88年1月22日台財稅第881896982號函釋,依娛樂稅法第2條規定,電影、演唱會及舞會均屬課徵娛樂稅範圍,因此,學生團體於校園內舉辦的電影欣賞、演唱會或舞會,如有售票或收取費用者,依同法第8條規定,均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等手續。
不過,財政部考量學生團體係由學生組成,經學校同意舉辦以校內員生為對象的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是學生校園活動一部分,其為舉辦各該活動而售票或收取費用,倘是為支應舉辦活動所需,且活動的剩餘款均用於該學生團體者,與一般商業性活動尚屬有別。
財政部強調,學校核准設立的學生團體,經學校同意以校內員生為對象舉辦的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並經學校證明其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使用者,其性質與該款規定情形類同,倘僅因學生團體非屬該款規定的免稅主體,而排除該款免稅規定的適用,尚有未宜,因此,核釋該類活動得比照該款規定免徵娛樂稅,並廢止財政部88年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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