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特別股股本訴訟案昨日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判決須給付11億元,高鐵公司指出將再提上訴。(圖/記者陳明仁攝)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高鐵公司特別股股本訴訟案,昨(3)日臺灣高等法院就欣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和中華開發工業銀行2案,二審判決高鐵公司須給付合計約11億餘元。據洽高鐵公司今(4)日表示,將再提起上訴。
高鐵局表示,特別股訴訟案一旦三審定讞,全數特別股392億股本,及其遲延利息將提列為債務。另高鐵公司若未能妥適處理特別股債務,亦將引發其他特別股東起而效尤提訟之骨牌效應,及可能衍生帳面資不抵債、或強制執行股本償還等情事。
由於高鐵有造成三方契約違約及興建營運合約終止之虞,高鐵局也期盼,高鐵公司儘速整合各界對於原財務改善方案之意見,「提出新財務改善方案」,以提供交通部再向立法院提報,以解決特別股債務及財務結構改善等問題,促使高鐵公司及高鐵營運穏定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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