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志玲。(圖/本報資料照)
財經中心/綜合報導
元大集團創辦人馬志玲、杜麗莊夫婦,因在2005年出清結構債鉅額損失,將應承受的3億8000多萬元損失,不當轉嫁給集團旗下元京證券,被依違反《證券交易法》判刑7年4月,6日遭最高法院駁回再審聲請,判刑定讞。
根據判決,2004年美國發生聯合投信贖回潮,行政院金管會要求國內各投信公司,將所募集的債券型基金全數出清,馬志玲不僅以提供不實資訊給鑑價公司、欺騙獨立董事等方式轉移股權,還讓杜麗莊掌控的元京證券購買元大投信87.5億元股票,藉此分攤損失,致元京損失超過4.4億元,被依證交法背信罪判刑。
判刑後,杜麗莊業已在去年8月入監服刑,馬志玲則以重度失智為由停止執行,並提出再審與停止執行的聲請,但在昨日被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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