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時間 101/06/0614:07:31
發言人 翁慧珊 發言人職稱 公共關係部經理 發言人電話 03-5798308
主旨 : 法院裁定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及台灣銀行對本公司之緊急處分聲請
符合條款第2款
事實發生日101/06/04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及台灣銀行
法院名稱:台灣新竹地方法院
處分機關: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相關文書案號:101年度聲字第174號
2.事實發生日:101/06/04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及台灣銀行於101年4月30日向新竹地方法院對本公司
聲請重整,經法院審理,於101年6月4日經法院裁定同意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
行及台灣銀行聲請之緊急處分。
4.處理過程:
經法院審理,裁定內容如下:
一、本公司之債權人不得行使對本公司之債權(包含提示票據或其他行使債權
行為)。本公司對所負債務亦不得履行。但為維持營運所必要之履約行為及支
付繼續營業所必要之經常性費用,並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規應給付員工之薪
水(包括應負擔之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保險保險費)、退休金、資遣費者,不
在此限。
二、自裁定送達之日起九十日內,對於本公司之破產、和解或強制執行程序,
應予停止。
三、自裁定送達之日起九十日內本公司之記名式股票,禁止轉讓。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暫無法估計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遵循法院裁定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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