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市交易示意圖。(圖/記者張一中攝)
記者徐珍翔/台北報導
一年一度的報稅季節又來臨,永慶房產集團契約部經理陳俊宏表示,房地合一稅從今(2016)年起實施,此次報稅則適用去年處分不動產者,故適用舊制,出售房屋所得應列為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無須考慮房地合一稅問題。
安永執業會計師林志翔指出,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必須依照售價減除實際取得成本核實計算,除非納稅義務人無法掌握原始購買成本,才能採取其他方式推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
陳俊宏進一步說明,售屋族在財產交易所得計算上,採出售房屋的實際價格減去「取得成本」及「移轉費用」,其中,「取得成本」是指取得房屋的價金與購入房屋前一切必要費用,包括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仲介費等,以及在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的利息;而「移轉費用」則包括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及搬運費等。
對於無法舉證買價的房屋,採「標準認定」方式申報,陳俊宏指出,以台北市而言,一般住宅課稅比例為42%,但若符合「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所認定高級住宅者,課稅比例則為48%。
▲豪宅交易示意圖。(圖/記者李毓康攝)
此外,若民眾出售的房屋是位於台北市售價7,000萬元、新北市售價6,000萬元,以及雙北市以外縣市售價4,000萬元以上的豪宅,且無法舉證買進成本者,則必須以實際銷售價格的15%做為售屋所得,再用土地公告現值跟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占比計算房屋所得。
舉例來說,若民眾出售台北市一處1億元的豪宅,一旦無法提出買進成本,國稅局將按房地比例(一般房地為3比7),認列房屋收入為3,000萬元,再依房屋收入的15%,即450萬元作為出售房屋所得,之後併計個人其他所得項目,按5%至45%稅率繳交綜合所得稅。
林志翔也提醒,若民眾買賣預售屋,實際上是買賣預定不動產的「權利」,並非「不動產」的產權移轉,因此課稅方式與出售成屋不同,應依實際獲利完全歸入「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民眾若買賣預售屋,在稅制上,並不屬於不動產交易。(圖/記者黃克翔攝)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