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股除權息旺季到,南區國稅局表示,除權(息)基準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前,其死亡後所配發之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仍應併入遺產課稅,才可辦理繼承登記,圖為財政部。(圖/資料照片)
記者蔡怡杼/台北報導
台股除權息旺季到,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有上市(櫃)公司股票,若股票發行公司所公告之除權(息)基準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前,其死亡後所配發之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仍應併入遺產課稅,才可辦理繼承登記。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遺產稅是一種對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課徵的稅捐,凡死亡時所有權歸屬被繼承人之全部財產,繼承人都應將其併入遺產申報。
該機構表示,股票發行公司所公告除權(息) 基準日在繼承日前,代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取得該股利之權利,自應併入遺產申報,但繼承人取得該次除權(息)基準日被繼承人名下股票所配發之股利,則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不過,國稅局也指出,若除權 (息) 基準日在繼承日後,所配發之股利則屬繼承人所得,應課徵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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