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今日公告,明年起上市公司每年至少辦理1次法說會。(示意圖/記者張一中攝)
財經中心/綜合報導
每3年召開一次法說會的規定有變動!台灣證券交易所今(7)日發布新規,國內上市明年起,不論是自辦或受邀參加,每年至少在國內辦理1次法人說明會。
證交所在2015年1月公告國內上市公司「應至少每3年召開一次法人說明會」規定將於2015年底屆滿3年。考量目前已對科技事業(含生技事業)及2015年起掛牌之新上市公司要求每年或掛牌後連續3年內每年應至少辦理1次法人說明會,為提升全體上市公司資訊揭露透明度及強化資訊公開,明年起改為每年至少1次,符合實務管理需要。
證交所表示,參酌國際間對於資訊揭露透明度的規範原則,上市公司訊息傳播管道應讓資訊使用者能夠以公平、及時且低成本的方式獲取攸關利害資訊,而召開法人說明會是公司對外溝通管道之一,除了適時向投資大眾說明營運績效及對未來產業前景的看法、傳達經營理念與企業價值,使股東或潛在投資人進一步瞭解企業營運發展機會或挑戰外,並提供投資人表達意見或與公司雙向交流的機會,進而提升公司治理品質、保障股東權益。
此外,證交所考量上市公司對股東負有定期、不定期資訊公開義務,且公司應持續與投資人保持順暢溝通管道,而健全的資訊揭露制度,可協助企業於資本市場籌措資金,並維持企業的信賴度,證交所修訂相關規定,以增進上市公司的資訊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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