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以公司登記形式經營網路影音創作的網紅注意!財政部今(23)日公告,針對個人網紅在YouTube、IG、TikTok等平台創作、分享內容所取得的分潤或打賞收入,明訂為「執行業務所得」,須納入綜合所得稅申報。新制自2025年起正式上路,但給出明年6月30日前申報不罰的緩衝期。
2025-12-23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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