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期局局長王詠心。(圖/記者戴瑞瑤攝)
記者李蕙璇/台北報導
金管會預告《期貨交易法》修正案60日期滿,已參考各界意見調整後,將送審行政院後轉提立法院審議,共計11條,增加糾正及其他必要處置等處分方式,刪除期貨商部分的刑事處罰規定,提高罰款額度上限,並免罰違規情節輕微者。
其他重點還有明訂推動店頭衍生性商品採集中結算的法源,期貨交易的型態,還有調整期貨市場財務防衛資源支應順序與國際規範接軌,期貨信託基金須採申報生效制及期貨信託事業交付公開說明書的責任。
金管會表示,修正內容分為四大項,第一項在配合國際期貨市場發展,推動國內法規與國際接軌部分,針對期貨交易型態與市場的財務安全防衛機制,有二點主要修法地方。
(一) 完備期貨交易型態,增加交換契約及契約組合(例如:將期貨與選擇權加以組合成為期貨選擇權)等。
並考量實務上交換契約在商品設計時有可能交換標的物本身,調整交換契約的定義,增訂推動店頭衍生性商品採集中結算之法源。
原包含強制及自願兩部分,考量自願集中結算係回歸結算機構的規範及其民事契約辦理,刪除自願集中結算部分,並增訂集中結算的期貨交易範圍涉及外匯事項者會商中央銀行規定。
(二)加強期貨市場財務安全防衛機制,除按期貨交易所與非在期貨交易所進行的期貨交易予以區分外,考量現行法係採法律明定各項財務防衛資源的項目及支應順序,如果遇到國際規範調整支應順序時,將面臨不符合國際規範情事。
兼顧法律明確性及保留彈性,參酌國際作法,僅列示各項資金的支應來源項目,其支應順序將授權於法規命令規範。
第二項是有關證券期貨管理法令的一致性部分。除原草案預告內容外,並增訂公開說明書的交付義務及罰則,與未交付的民事責任。
第三項,因應實際監理需要,增加對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予以糾正及其他必要的處置等處分方式。
第四項考量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及同業公會違反該法規定可能對健全期貨市場發展,避免對期貨交易秩序產生不利影響,須強化法令遵循。
除配合推動國內店頭衍生性商品採集中結算及第116條刪除違反第5條的刑責規定等違規態樣外,並提高罰鍰額度上限。
另對違規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授權主管機關得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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