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企業會認列呆帳以抵稅,圖為減稅示意圖。(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林昱均/台北報導
日前有公司2016年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先將該年度的到期呆帳1,200萬元直接認列損失抵稅,而並未遵守2年的債權緩衝期,最後慘被國稅局剔除損失並補稅。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指出,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債權必須要在到期2年後,完全未收到本金或利息,並收集應收帳款、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後,才能作為呆帳認列損失抵稅。
不少金融業或是電信業往往會遇到人頭詐騙,也就是用人頭名義去借貸或是多筆小額電信消費綁定帳單,最後因為找不到當事人,往往只能認列呆帳。不過,想要用呆帳條款來抵稅,恐怕還需注意稅法規定。
北區國稅局表示,按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第2款規定,債權中有逾期2年,經公司催收後,欠款人仍未繳本金或利息,才能視為實際發生的呆帳損失,而且該企業必須保留應收帳款、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和證明,並且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才能做呆帳損失抵稅。
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日前有甲公司被乙公司倒債1,200萬元,乙公司的負責人不見蹤影又不還錢,最後債權在2016年2月到期後,該年甲公司因為不熟悉稅法規定、就先列報呆帳損失,最後國稅局認定甲公司沒有遵守債權逾期2年才能算呆帳的規定,因此剔除甲公司的呆帳損失並要求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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