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時間 101/11/2617:09:27
發言人 阮朝宗 發言人職稱 資源管理中心協理 發言人電話 02-26813316ext2101
主旨 : 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二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證券代號:33762
,日興二)賣回權行使作業事宜。
符合條款第49款
事實發生日101/11/26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1/11/26
2.公司名稱:新日興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二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6.因應措施:依據公司辦法辦理。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公司國內第二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以下簡稱「日興二」,債券代號:33762
)於民國102年1月19日發行屆滿二年,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二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
行發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債券持有人得於公告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
司公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要求本公司以債
券面額之102.01%(實質收益率為1%)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以現金贖回。
公本司受理賣回請求,應於賣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如遇台北市證券集中交
市易場或櫃檯買賣中心停止營業之日,則順延)以現金贖回本轉換公司債。』,
即亦 台端得於民國101年12月21日至102年1月19日止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
人理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行使「日興二」之賣回權,本公
於司賣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102年1月25日)扣除稅款及郵匯費後,以匯款
支或票贖回本轉換債。
二、債權人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行使賣回權之期間為:自101年12月
21日至102年1月19日止。債權人賣回權停止過戶期間:自101年12月12日至101年
12月16日止。
三、賣回手續暨應備書面文件:
1.本公司債採無實體發行,請 台端自債券收回通知之始日(101年12月21日)
之前一個營業日起至屆滿日(102年1月19日)之前一個營業日止,向往來券商申
請辦理賣回手續,無須將債券領回。
2.檢附文件
請 台端檢附:(1)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表單可至各證
券商取得),並加蓋集保帳戶印鑑;(2)證券存摺;(3)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至
券證商辦理債券賣回手續。
四、注意事項:
1.若 台端已將所持有之「日興二」申請轉換或出售,則本通知書自動無效。
2.若 台端逾期或未通知本公司將「日興二」賣回,恕不予受理。
五、債券賣回之相關稅賦:
自96年1月1日起所得人為個人時,採就源扣繳分離課稅之規定,不再併計入綜合
所得稅總額,亦不適用27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所得人為法人時,仍應併入
事營利業所得稅課稅,其已扣繳稅款得抵繳應納稅額。
1.國內自然人及法人:利息所得稅率10%。
2.國外自然人及法人:利息所得稅率15%。
六、本公司將於賣回基準日之前三十日(101年12月19日)以掛號寄發「債券持有人賣
回權行使通知書」予債券持有人(以「賣回權行使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
債券持有人名冊所載者為準)。
七、特此公告。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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