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立院黨團質疑NCC選擇性監控媒體。(圖/國民黨立院黨團提供)
記者林睿康/台北報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因處罰中天新聞台選舉新聞內容不實,引發中國時報社論指控NCC此舉是新聞警察行為。NCC表示,落實事實查證原則與編審內控機制,以維護觀眾視聽權益,是業者的責任,呼籲業者依法製播新聞節目,以免損及媒體自身之公正與公信力。
NCC指出,有關處罰中天新聞台選舉新聞新台幣20萬元一事,主要是該則報導經中天電視公司內部倫理委員會議紀錄,有委員明確指出該則新聞有未在第一時間查證之瑕疵,以及引用數位資訊卻無建立標準作業流程等新聞內控不足的問題,經NCC召集節目廣告諮詢會議討論,多數諮詢委員認為該則新聞刻意播送錯誤混淆資訊,因此才做出罰款的處分。
NCC表示,身為電視媒體主管機關,必將依法定職掌,持續依專業認定裁處違規播送行為,並呼籲電視媒體謹守分際,依法製播新聞節目,以免損及媒體之公正與公信力。
NCC說,中國時報社論刻意向外界傳達不實資訊稱該會相關裁處俱遭駁回,明顯昧於事實,其意圖影響本則新聞後續可能衍生訴訟之認定,以及影響外界對行政監理機關之觀感,對此深表遺憾。
NCC強調,新聞自由為現代民主社會的重要指標,新聞媒體是負有監督政府及維護公眾利益之第四權,但電視頻道事業報導涉公共利益之新聞,如怠於第一時間事實查證,其後雖經滾動式查證但仍輕忽事實呈現,未再行檢視,已有違法事實,不應將其後續滾動式查證之處理,與已公開播送未經事實查證而損及公共利益內容所應受之裁罰,相互混淆。
NCC重申,言論自由固然為憲法所保障的權利,但為兼顧對社會善良風俗、國家利益、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大法官釋字第509號已有明釋,電視頻道事業製播新聞時當應遵守衛星廣播電視法相關法令規範,在法律許可範圍內從事與公共利益有關之用途,並為播送內容負責,避免因故意或過失導致違法逾越情事發生。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