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中天選舉新聞20萬遭批言論劊子手,NCC:行政程序完備。(圖/資料照)
記者林睿康/台北報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週三就中天新聞台報導「陳其邁回防大旗美、邱議瑩大家麥離開打悲情牌」,以中天新聞在第一時間未善盡事實查證責任,處罰新台幣20萬元。由於遭外界指控「NCC是言論劊子手」,NCC今天(18日)表示,該報導是接獲民眾申訴後,依法函請業者提出意見陳述,並依規定請業者召開內部倫理委員會議提出書面報告後,循例召開由外部委員組成的「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就所涉爭議點進行討論,多數諮詢委員建議予以核處,然後依行政程序提到委員會議審議,行政程序完備。
NCC說明,衛星廣播電視法在民國105年修正後納入事實查證原則的規定,根據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衛廣事業不得有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之情形,違反者,處以罰鍰20萬元至200萬元罰鍰,並得令其停止播送或採取必要之更正措施。」
NCC指出,電視節目內容是否損及公共利益或妨害公共秩序?為避免「擅斷」,因此遴聘專家學者、公民團體代表及內容製播實務工作者等外部委員組成諮詢會議,依其專業知識和社會通念,以合議制方式協助專業認定做成建議後,再提委員會議討論,NCC委員會就諮詢會議建議、相關事實與陳述及法定職掌等因素綜合判斷做成決議。
因此,針對中天新聞台這則新聞,NCC經接獲申訴反映內容不實後,將節目帶、業者意見陳述及其倫理委員會會議紀錄一併提諮詢會議討論,經多數諮詢委員認為有刻意曲解事實引導理解事實的特定角度,因此建議NCC予以核處。而NCC委員會議審議,也認同該報導未在第一時間事實查證、混淆訊息,損及閱聽眾視聽權益及媒體公正與公信力,以致損害公共利益,因此決議裁處新台幣20萬元。
NCC強調,新聞自由為現代民主社會的重要指標,新聞媒體負有監督政府及維護公眾利益的第四權,然而言論自由固然為憲法所保障的權利,但也需要兼顧對社會善良風俗、國家利益、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的保護。大法官釋字第509號已有明釋:「電視頻道事業製播新聞時當應遵守衛星廣播電視法相關法令規範,在法律許可範圍內從事與公共利益有關之用途,並為播送內容負責,避免因故意或過失導致違法逾越情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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