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夕至初三共4天屬於國定假日,若勞工出勤,雇主必須依法加倍給薪資。(示意圖/記者林冠瑜攝)
記者紀佳妘/台北報導
農曆春節有9天連假,許多人已有出遊計畫,但也有不少勞工仍得堅守崗位,薪資究竟怎麼算才不會被慣老闆坑?勞動部表示,除夕(2月4日)至初三(2月7日)共4天屬於國定假日,若在這段時間出勤工作,雇主須依法加倍給工資;初四、初五則是休息日,勞工出勤的話,雇主則須按照休息日的計算方式給予加班費。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的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工資照給。勞動部表示,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為內政部指定的應放國定假日,雇主若徵得勞工同意在這段期間出勤,不論上班幾小時,必須給加倍工資,舉例來說,這名勞工日薪是1400元,加倍工資就是需再另加給1400元。
至於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這4天恰好遇上勞工的休息日,若當天出勤的話,薪資必須以休息日標準給加班費,同時老闆也需另外補休假。換句話說,勞工在國定假日出勤,要加倍發給一天的加班費,若是當天是勞工的例假或休息日,必須另外給予一日補休。
▲春節期間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若違法,可依法開罰2萬至100萬元。(示意圖/記者張一中攝)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企業是屬於周一至周五是工作日、周六是休息日以及周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若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形成春節9天連假,簡單來說,跟著政府機關走的公司,2月2日、2月8日(初四)、2月9日(初五)是休息日,若雇主要求勞工這3天上班,則需按照休息日的加班費計算方式給薪,若工作時間在1至2小時者,工資按照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3分之1,工作時間3小時至8小時者,另再加給1又3分之2以上。
勞動部提醒,今年春節期間的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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