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時間 101/12/1417:24:21
發言人 洪傳獻 發言人職稱 發言人電話
主旨 : 本公司公開收購旺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收購期間已屆滿,
爰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
規定,辦理公告事項。
符合條款第38款
事實發生日101/12/14
說明
1.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之日期:101/12/14
2.公開收購人之公司名稱: 新日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新日光」)
3.公開收購人之所在地: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新竹市力行三路7號
4.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名稱: 旺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旺能」),上市代號3599
5.被收購之有價證券種類: 旺能之普通股。
6.公開收購期間: 自民國101年11月20日至101年12月14日止。
7.以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達到預定收購數量為收購條件者,其條件是否達成:
新日光本次公開收購所定之最低收購數量為旺能普通股35,099,000股,
應賣股數於民國101年12月12日已超過前述最低收購數量;新日光
已於101年12月12日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第19條第1項規定,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並於101年12月12日向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
8.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實際成交數量:
於公開收購期間,參與應賣之旺能普通股股份為44,754,955股,實際成
交數量為40,498,000股。
9.支付收購對價之時間、方法及地點:
(1)時間:本次公開收購將於公開收購期間屆滿(101年12月14日)後次
日起算9個營業日以內(含第9個營業日,即101年12月26日前)將收
購對價支付予應賣人。
(2)方法:
一、現金對價支付方式:
受委任機構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將於取得新日光所支付之公開收購價
款後,將該等價款匯入應賣人留存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之銀行帳戶或應賣人提供之銀行帳戶,倘銀行帳戶有誤,或因其他原因
無法完成匯款時,受委任機構將以禁止背書轉讓之即期支票支付公開收購
股份之價金,由受委任機構以掛號郵寄至應賣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登錄之通訊地址或應賣人提供之通訊地址。
前述之現金計算方式,以新日光實際向各應賣人收購之股數,乘以每股
現金對價新台幣0.5元之數額,扣除證券交易稅(應由應賣人負擔)、匯款
匯費或支票寄送郵資及其他合理必要之費用並計算至「元」為止。
(不足一元之部分,四捨五入至為「元」止。)
二、股票對價支付方式:
受委任機構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將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相關規
定,將本次公開收購之股票對價(新日光辦理之增資發行普通股)辦理
帳簿劃撥交付至應賣人留存於證券商之集中保管劃撥帳戶。前項股票
對價計算方式,以實際向各應賣人收購之股數,乘以每股股票對價
0.703股之數額,任一應賣人所取得之股份對價總數不足一股之畸零
股,以股票面額(每股10元)按比例折算現金給付,計算至「元」為止
(不足一元之部分捨棄)。
(3)地點:本次公開收購之現金對價,將由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匯入
應賣人留存於證券商集中保管劃撥帳戶之銀行帳戶或寄交臺灣集中保
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之應賣人地址。
本次公開收購之股票對價(新日光辦理之增資發行普通股),將由大華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相關規定,辦理帳簿劃撥交
付至應賣人留存於證券商之集中保管劃撥帳戶。
10.成交之有價證券之交割時間、方法及地點:
(1)時間:公開收購期間屆滿(101年12月14日)後次日起算9個營業日
以內(含第9個營業日,即101年12月26日前)。
(2)方法:應賣股份已撥入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公開收購專戶者,由大
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公開收購專戶」(帳號:
5720-036-6210)撥付至新日光之證券集中保管劃撥帳戶。
(3)地點: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為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2號14樓。
11.其他應敘明事項:前一則於公開收購專區公告之公開收購屆滿日期
誤植為101/12/12正確之屆滿之日期應為101/12/14。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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