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夫妻要注意,要登記之後才能列報配偶的免稅額及扣除額,若結算當年還沒有登記者,不能視為具有婚姻關係,禁列報免稅額、扣除額(圖/Pixabay、示意圖)
記者吳靜君/台北報導
台北國稅局表示,民眾於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勿將所得年度(107年度)無婚姻關係的配偶列報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以免遭補稅並裁處罰鍰。
該局說明,我國現行婚姻制度採登記主義,納稅義務人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婚姻關係才具有效力。因此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是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申報上一年度的所得及相關免稅額、扣除額,因此應以上一年度,也就是所得年度婚姻關係是否存在,據以判斷得否列報配偶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
舉例來說,A君106年底與B君宴客結婚,等到107年初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也就是婚姻關係於107年初辦理結婚登記時才具婚姻效力,A君106年度與B君尚無婚姻關係,卻於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B君列報為配偶,虛列配偶的免稅額8萬8000元及當時的扣除額90,000元,致短漏所得稅額2萬1000元,經該局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0.2倍的罰鍰4200元。
台北國稅局呼籲,綜合所得稅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負有據實申報所得及相關減免、扣除,並據以計算繳納所得稅的義務,民眾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確認所得年度與配偶有婚姻關係才得列報配偶免稅額及扣除額,以免因申報錯誤遭補稅並裁處罰鍰。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