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鄒鎮宇/台北報導
金管會去年發現某銀行超收信用卡違約金,開始對37家銀行信用卡進行追查動作,發現自2011年開始超收數億元的違約金,下定要求銀行將款費退回。但銀行認為金額龐大、客戶8年金可能失聯,因此雙方協調結果為2018年12月發函後至今的超收全部退回給持卡人,預估金額有數千萬元。
金管會指出,2011年2月9日曾規定,信用卡違約金最高能收取的期數為3期,假設5月5日該繳款,之後的6月、7月、8月沒有繳款,銀行最多只能收到5至7月共3個月的違約金,8月及8月後的便不能收取。
▲金管會要求銀行將超收的信用卡違約金退還,圖為金管會主委顧立雄。(圖/記者戴瑞瑤攝)
然而,檢查局發現,有銀行誤解此函令,認為連續收3期後停收1期,便可中斷限制、重新計算違約金,某銀行便自2011年2月開始超收8年的違約金,金額近千萬元。
檢查局開始針對37家銀行進行調查,進行全面的金檢,發現有多間銀行自行解讀法規而違規,因此在2018年12月19日重新發函,釐清相關規定,並要求各行將超收的金額退還給持卡人。
對此,各銀行認為,退回8年的超收實在金額過大,況且許多用戶在這8年期間內可能早已不使用,甚至是換到他行,整體作業繁複、成本過高。最後,金管會認定,至去年定義釐清後開始,還有違規超收的情況便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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