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基本費可望調高至17.1萬元,家庭人口愈多省愈大。(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財經中心/綜合報導
行政院主計總處最新公布「2018年家庭收支調查」,家庭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為29.2萬元。依《納稅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主計總處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60%計算,每人基本生活費用為17.5萬元,較去年度的17.1萬多了4,000元,財政部預計在年底公告,明年申報綜合所得稅即可適用。
《納稅者權益保護法》從2017年12月28日開始施行,主要目的是讓納稅人享有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用課稅的權利,藉此保障人性尊嚴。根據該法第4項規定,依主計總處公告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計算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
《納稅者權益保護法》上路後,財政部2017年公布的每人生活所需費用為16.6萬元,2018年則是17.1萬元,今年按照主計總處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每人可支配的所得中位數是29.2萬元)的60%計算,預定每人每年應有基本生活所需費用將上調至17.5萬元。
以此為比較基礎,每戶包含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擇一的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的加總金額,只要低於該戶加總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該差額可以再當免稅額,從所得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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