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老師(示意圖/取自Pakutaso)
記者吳靜君/台北報導
因為女作家之死,引發外界討論補習班是否要課徵營業稅,財政部當時才發函釋,確認立案、公司型態的補習班,納入營業稅範圍,但是時隔不到2年,財政部今(28)日發布函釋,立案的補習班可依法免課徵營業稅,也受到外界質疑補習班課徵營業稅「打假球」。
國文補教名師106年曾遭控涉入已故女作家誘姦案,補習班良莠不齊、缺乏管理引發社會關注。但當時民進黨立委也提出,公司型態的補習班已經上市櫃,卻免繳營業稅,請財政部檢討其稅制。
財政部當時公告函釋,打算讓公司型態的補習班在去(107)年起列入報繳營業稅的範圍,當時參考教育的意見,先暫緩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今日新發函釋,直接廢除前次函令,立案的補習班免納入營業稅的範圍,來源自參照教育部的意見與業者在106年召開公聽會時,補習班協會表示,營業稅是買受人代徵,如果補習班要課徵營業稅,將會轉嫁到消費者身上,就一般飲料店、超商業者也是由消費者來承擔營業稅。
教育部整理家長心情、業者意見後,回函財政部,以三大理由建議緩課營業稅,包含一,租稅一致性:如果要課營業稅應該工司型態的補習班和個人型態的補習班都要課稅;所以不是兩者都要課就是兩者都不課。
第二是,制度大為改變:補習班的教育服務屬於「教育勞務」,過去為免營業稅。以及最後是考量家長心情:考量消費者的負擔,一旦課徵營業稅等於上千家立案的公司型態的補習班都會漲價。
財政部今日雖廢除106年的函釋,立案公司型態補習班免列入課徵營業稅的範圍規定,但非立案公司型補習班者仍要課徵;並強調如果補習班有銷售書籍、CD等視聽產品等銷貨,仍要開立統一發票,繳交營業稅,國稅局也會列入每年選案的查核重點。
所以補習班的課稅方式為二:個人的補習班的所得則是依據其他所得列入綜合所得稅申報;公司型態的補習班則是比照企業課徵20%營所稅,但可以提供成本及必要費用如場地租賃費、補習班教師薪資等單據核實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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