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放寬防疫產業鏈加班上限。(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余弦妙/台北報導
勞動部為因應武漢肺炎疫情,放寬各級醫療院所或相關廠商(如製造、物流、通路商等),可以用勞基法第32條第4項、第40條」等特殊加班規定,因此勞動部也特別歸類出3種加班費計算態樣。
勞動部舉例,以1名口罩工廠勞工的月薪為3萬6千元,換算時薪為150元,適用勞基法32條第4項,其因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而加班,若1天正常工時8小時加上延長工時5小時,共計工作13小時,其加班費計算樣態如下。
範例1:在平常日加班,第9小時開始加倍給薪,延長工時加班費為300元X5小時,相當於1500元。雇主該月應給薪資為3萬6千元加上1500元共計3萬7500元。
範例2:在休息日加班,前2小時加給加班費1又3分之1,第3小時到第8小時加給加班費1又3分之2;第9小時到第13小時加給加班費2又3分之2。加班費計算為200元X2小時(前2小時)加上250元X6小時(第3小時到第8小時)加上400元X5小時(第9小時到第13小時),相當於3900元。雇主該月應給薪資為3萬6千元加上3900元加班費,共計3萬9900元。
範例3:在例假日加班,前8小時加給加班費150元X8小時,第9小時到第13小時加倍給加班費為300元X5小時,加班費計算相當於2700元。雇主該月應給薪資為3萬6千元加上2700元共計3萬8700元;由於要求勞工在例假日出勤,必須再補勞工1天假。
但勞動部也提醒,如適用勞基法32條第4項規定放寬加班上限的規定,雇主應在延長開始後的24小時內通知工會,沒有工會的事業單位,則應報當地的主管機關;如要適用勞基法40條規定,則應在事後24小時內,說明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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