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大同公司經營權之爭持續延燒,針對市場派申請召開股東臨時會,經濟部商業司今(12)日臨時召開記者會,宣佈破例同意讓市場派直接召開股東臨時會,並依申請之先後,核准欣同公司及新大同公司的負責人林宏信之申請案;這也代表市場派取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的門票,而大同公司也能再度召開股東會,後續則看小股東們如何作出對公司發展及股東權益最好的決定。
▲經濟部商業司司長李鎂就「大同公司股東申請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案」說明。(圖/記者林敬旻攝)
經濟部商業司長李鎂表示,核准欣同公司及新大同公司須於今年11月30日前完成召開股東臨時會,並向經濟部申請變更公司登記,否則本日的處分就失去效力。後續羅得、三雅及競殿公司即可參加欣同及新大同公司所召集之股東臨時會,已足保障其權益,因此駁回其申請。
▲經濟部商業司司長李鎂(圖中)就「大同公司股東申請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案」說明。(圖/記者林敬旻攝)
經濟部商業司司長李鎂表示,本周就大同市場派股東的主張、大同公司的答辯申覆,以及主管機關金管會的意見,進行討論和評估,經內部多時討論作出上述決議,並限於今年11月30日前完成召開,及向經濟部申請公司變更登記。
大同公司市場派、三圓建設董事長王光祥日前召開記者會表示,若順利入主大同,將推舉林文淵擔任董事長,要仰賴林文淵帶領大同專業團隊,為公司帶來獲利。
在王光祥發表聲明的同一時段,大同公司派也由法務長趙安出面主持再談陸資議題,並表示先前已向數個主管機關提出檢舉多時,尚未見查處結果。
大同還強調,今年六月三十日股東會會議紀錄依法送達各股東,依公司法規定,任何關於股東會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法瑕疵或爭議,必須在三十日內提起撤銷之訴,至今起訴期間已屆至,無任何股東訴請撤銷,依法任何人不得再就召集程序及決議方法(包括股東有無表決權)提出爭執。
依據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規定,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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