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金前董事長何壽川。(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吳靜君/台北報導
台北地方法院今(20)日針對三寶案,一審宣判何壽川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特別背信罪判刑8年半,永豐金前董事長何壽川委任律師陳彥希表示,對此何壽川深表遺憾,將繼續上訴,以捍衛自身的清白。並且也發表了五大聲明:
一,法院認為何壽川與三寶集團董事長李俊傑,有所謂期約不法分潤之協議,顯有重大誤解。何壽川與李俊傑曾共同投資1788大樓,因此曾討論股東之間的權益分配,但從未要求超過股東出資額以外的利益,當然不是期約不正利益,更未曾違背職務安排永豐金租賃、永豐餘投控及元太科技公司進行任何不法交易來獲取個人私利。
二,有關永豐金租賃的6000萬美元貸款,是2009年舊客戶三寶集團延續下來的業務,何壽川未做任何指示,永豐金租賃辦理貸款人員均已獲判無罪,且所賺取利息,並未被認定為不法所得,可見此為合法貸款。
三,何壽川知道美林公司破產而必須賤售1788大樓股權,為善盡董事的忠實義務,把該有利之投資機會介紹給永豐餘投控公司,經公司董事長邱秀瑩指示相關部門評估後,認為是有價值的投資機會,於是決定進行投資,並非幫助三寶集團李俊傑解決資金問題。永豐餘投控公司上述投資,於2017年8月間回收本金也確實賺取高達389萬美元利益,為公司全體股東帶來高額獲利,並無任何損失,且該利益並未被認定為不法所得。
四,元太科技公司投資850萬美元予Giant Crystal公司,為時任董事長劉思誠根據永豐餘投控公司的推薦所做的決定,該投資與何壽川無關。元太科技所做上述投資,於2017年8月間回收本金並收取高達389萬美元利益,為公司全體股東帶來高額獲利,並無任何損失,且該利益並未被認定為不法所得。
五,永豐金租賃於民國2009年至2017年間,貸款給三寶集團總計獲利達新台幣20億餘元,永豐餘投控及元太科技公司於民國2011年至2017年,各獲利389萬美元,並未損及公司權益,何壽川並無違背公司董事的忠實義務。
該聲明指出,何壽川為捍衛自身的清白及聲譽,將繼續上訴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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