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時間 102/04/1208:55:15
發言人 林定芃 發言人職稱 副董事長 發言人電話 (02)2778-6616
主旨 : 公告本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
符合條款第49款
事實發生日102/04/12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2/04/12
2.公司名稱:樂士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本公司於4月11日接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金管證發字
第10200058901號函,就本公司因董事缺席超過三分之一而未能於60日內,
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董事,裁罰本公司之負責人。
2.然本公司董事缺席5人,實因法人股東之股票遭私人拍賣,並完成股份移轉之登記,
致該法人指派之董事5人遭當然解任。而該法人主張前述私人拍賣並不合法,
迭來函主張股票移轉無效,5席董事並未當然解任。
由於本公司無由涉入股東間之爭議,且該爭議已進入假處分及民事訴訟之程序,
應待司法裁判之結果再做處置,不宜採取立場補選董事,以免遭一造股東主張權益,
甚至向本公司請求損害賠償,致本公司捲入訴訟。
3.本公司一再函請主管機關經濟部及金管會指示本公司應如何作為,
而經濟部及金管會均未指示本公司是否應採取立場認定股份移轉有效與否,
卻突然接獲金管會裁罰,似乎又強要求本公司採取立場,
認定爭議中股份移轉之效力,並補選董事,顯將使本公司捲入股東間之訴訟糾紛。
6.因應措施:
金管會不待司法裁判之結果,強要求本公司採取立場,召開股東會補選董事;
金管會顯有行政權擴張之嫌,此舉將使本公司捲入股東間之訴訟糾紛,
並使本公司遭受法律求償之責任,甚有未當,本公司負責人將對該裁罰提起訴願,
以糾正該不妥適之裁罰行政處分,特此說明。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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