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所稅申報將於6月底截止,會計師提醒企業,產創條例優惠的適用4點有差,須注意!。(示意圖/記者周宸亘攝)
記者吳佳穎/台北報導
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在6月底結束,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說明,最新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及第23條之3的租稅優惠規定重點,並提醒兩者適用4面向的主要差異,讓企業降低申報錯誤風險。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服務部經理張啓晉分享,最新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智慧機械或5G投資抵減的常見問題再在,對購置智慧機械或5G系統投資支出金額的「認定範圍」。依規定,投資支出範圍僅限「取得價款、運費及保險費」,不包含為取得項目所支付其他費用,所以購入後的安裝成本(如土木施作、水電瓦斯配管配線或投資興建工廠)、為導入智慧化而進行教育訓練、貸款利息費用、代理商佣金、關稅等支出都不適用投資抵減。
另外,有關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 - 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的常見問題,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服務部執業會計師楊建華指出,同一筆投資項目,並不以減除一個年度未分配盈餘為限。
舉例,甲公司107及108年度的未分配盈餘分別為200萬元及400萬元,並於109年10月以前,兩年度的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購買生產用機器設備一臺500萬元,公司可選擇將該筆投資金額,分別列為107及108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楊建華提醒,企業申報時,須留意產業創新條例10條之1,與產業創新條例23條之3的適用差異:
▲會計師提醒,產業創新條例10條之1,與23條之3的有適用差異,企業申報須留意。(圖/記者吳佳穎製表,點圖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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