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匯回6,665萬買美元保單,1位納稅人遭罰1770萬外加補稅。(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陳依旻/台北報導
收益如果來自境外、超過100萬元(含)應申報個人基本所得,但南區國稅局近日發現一位納稅人自2017至2020年陸續投保某保險公司利率變動型美元終身保險計10張,躉繳保費計217萬美元(約新台幣6,665萬元)是海外所得卻沒如實申報,連同補稅及罰款共計1,770萬元。
南區國稅局說明,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個人取自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是屬海外所得,每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新台幣100萬元者,應全數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計算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繳納基本稅額。
南區國稅局指出,日前發現一位納稅自2017至2020年陸續投保某保險公司利率變動型美元終身保險計10張,躉繳保費計217萬美元,約6,665萬餘元,其所繳納的美元保費並非自其國內金融機構外幣存款帳戶轉帳支付,而是來自境外某銀行匯出多筆款項存入保險公司帳戶。
南區國稅局表示,有請該名納稅人說明其繳納美元保費的資金來源及性質,得到的說法是,投資香港某公司,該公司歷年獲配的股利均未匯回國內,而是藉由購買外幣保單,並以美元繳納保費方式,自香港直接匯出美元至保險公司帳戶繳納保費217萬美元,依法核定這名納稅人自2017至2020年海外營利所得計新台幣6,665萬餘元,補徵所得基本稅額計885萬元並裁罰。
南區國稅局也提醒民眾,個人如有海外所得,每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新台幣100萬元者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依規定申報繳納基本稅額,以免因漏報遭補稅及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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