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輩過世前兩年內贈與媳婦的財產,過世後要併入遺產稅,重新計算稅額;國稅局還說,不只媳婦,連孫女婿、兄弟姊妹,兄嫂、弟媳、姊夫、妹夫都算。(示意圖/達志影像)
記者吳佳穎/台北報導
一位長輩為感念媳婦照顧,善用當時每年贈與稅免稅額度(220萬元),分別於2018年12月、2019年12月各匯款200萬元贈與媳婦,當時免繳稅,但結果長輩於2020年6月過世;由於是在死亡前兩年內的贈與,於法為「防止臨終前避稅行為」,長輩贈與媳婦的400萬元要併入遺產稅計稅,如果忘記申報,事後稅務單位查核後都會被要求補繳稅款。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要特別注意,若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對特定近親有贈與財產,依法應視為遺產,須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計算遺產稅(10%),且不能適用遺產稅稅額試算服務,但如果贈與時有繳過贈與稅,則已納稅額可用於抵減遺產稅,不會重複課稅。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對媳婦等姻親家族成員的贈與,都要一併計入。國稅局官員指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對自己配偶,或依《民法》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所贈與的財產,視為被繼承人遺產,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主要是防止臨終前避稅。
因此,稅法所提到的範圍不只是實際的繼承人,各順序繼承人的「配偶」的贈與也在法定追稅範圍之中,包括被繼承人對父母、祖父母、子女、媳婦、女婿、孫子女、孫媳婦、孫女婿、兄弟姊妹,還有兄嫂、弟媳、姊夫、妹夫等人的贈與,凡是在過世前二年內,都會再計入遺產總額,納入課稅範圍。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