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指出,最常接到的問題就是,夫妻離婚後,扶養子女的免稅額歸誰。(圖/CFP)
記者吳佳穎/台北報導
大S因「手機號碼20年沒換」順利再牽姻緣,網友都在討論「恢單原來沒有那麼糟」;不過在花蓮國稅局工作的稅務人員卻說:「大家是否撥了20年前那支電話,我不知道,但是國稅局的電話快被這些恢單的人的打爆了!」原來,民眾很關切如果離婚,2人所生的未成年子女免稅額,要給誰列報,由於去年每人基本生活調高1萬元,有扶養沒扶養,報稅差很大。
有結婚的人大多因稅務合併申報,並非報稅小白;但如果後來離婚,還是有孩子的狀態下,因狀況不同,最好還是再重新了解一下稅務問題會比較好,沒弄清楚恐吃虧。
花蓮國稅局稅務人員就指出,國稅局熱線的Top 1問題就是,「離婚後子女免稅額歸誰?」,由於去年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調高1萬元,變成19.2萬元,是歷年最大調幅,以子女來說,不管是幼兒、中學生、大學生,一個人的扣除額近20萬元~30萬元,真的有差!
台北國稅局也指出,先前就有案例,甲君與其前妻於民國109年間離婚,因雙方沒有協議2人所生的未成年子女由何人列報免稅額,監護權也還沒釐清歸誰,但去年(110)年甲君與前妻各自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都列報子女扶養免稅額,導致重複。結果國稅局調查,子女與其前妻同住,由前妻扶養照顧,甲君僅支付生活教育費用,並未與子女同住,因此國稅局剔除甲君申報的子女免稅額,並且要甲君補稅。
台北國稅局提醒,分居或離婚夫妻雙方對列報扶養子女免稅額,應先自行協議並作成書面記載,以免產生爭議;若未能協議或協議不成,則應妥善留存各項實際扶養事證單據,以維自身權益。
財政部於109年10月15日已發布令釋,夫妻分居或離婚,重複列報同一子女的免稅額時,由稽徵機關依下列四大順序,認定得列報該子女免稅額的人:
(一)依雙方協議,由其中一方列報。
(二)由「監護登記」之監護人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人列報。
(三)由課稅年度與該子女實際同居天數較長之人列報。
(四)衡酌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所提出課稅年度之各項實際扶養事實證明,核實認定由實際或主要扶養人列報。「實際扶養事實」 是依據夫妻實際負責子女日常生活起居、負責管理或陪同完成國民義務教育,及其他才藝學習等扶養事實綜合判斷,據以認定列報該子女免稅額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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