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定課徵營業稅延後繳納,改成2月13日到2月22日。(圖/資料照)
記者陳依旻/台北報導
配合農曆春節假期,財政部今(4)日宣布,今年第4季按季開徵,及今年1月按月開徵的查定營業稅案件繳納期間,改為今年2月13日至22日。
財政部賦稅署官員指,按照營業稅法規定,去年第4季按季開徵、今年1月按月開徵的查定課徵營業稅案件,繳納期間原本是今年2月1日至10日止,但考量1月20日至29日適逢農曆春節假期,郵局暫停寄送作業,為使繳款書合法送達營業人並利依限繳納,將繳納期間改為2月13日至22日。
財政部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0條、第42條第2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5條規定,按季(月)查定課徵營業稅案件,稽徵機關原應於112年1月底前填發繳款書送達納稅義務人,繳納期間自112年2月1日至10日止。考量112年1月20日至29日適逢農曆春節假期,郵局暫停寄送作業,為使繳款書合法送達營業人,並利依限繳納,爰改訂繳納期間為112年2月13日至22日。另為方便營業人繳納稅款,提供便利商店、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自動櫃員機、信用卡、電子支付帳戶及行動支付等多元繳稅管道,歡迎營業人多加利用。
財政部提醒,營業人未於112年2月22日前繳納稅款者,為逾期繳納案件,為避免被稽徵機關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處以滯納金,籲請營業人注意繳納期限並於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讀者迴響